以韩国人配偶(F-6-1)身份居留期间婚姻中断,且对与韩国配偶所生子女拥有探视权的人,可依特别规定获得F-6-2居留许可。须满足探视权未被家庭法院决定等限制·排除,且与子女有持续交流;两者缺一则不予居留,许可期限为以F-6-2身份1年范围内。
要点摘要
- 对象:以F-6-1居留期间婚姻中断,且对与韩国配偶所生子女拥有探视权者
- 审查标准(须全部满足,必要时实地调查):探视权未被限制·排除;与子女有持续交流
- 探视权被限制·排除或无交流则不予居留
- 许可期限:以F-6-2身份1年范围内
1. 探视权特别规定是什么?
这是为婚姻中断后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对与韩国配偶所生子女拥有探视权的人开放居留途径的特别规定。
2. 谁是对象?
以韩国人配偶(F-6-1)身份居留期间婚姻中断,并对与韩国配偶所生子女拥有探视权的人。
3. 按什么标准审查?
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标准,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 探视权未被家庭法院决定等限制·排除
- 与子女有持续交流 探视权被限制·排除,或与子女无交流的,不予许可居留。
4.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申请书
- 子女为韩国国民时,子女名义的基本证明书·家族关系证明书
- 离婚判决书等(用于确认探视权是否被限制,协议离婚时可省略)
- 照片等能证明与子女持续交流的材料
- 外国人职业申报书
- 其他审查所需材料 离婚判决书等仅在婚姻中断后首次延期时收取,之后省略。
5. 许可期限是多久?
以F-6-2身份1年范围内。
6. 常见问题
- 只有几张旧照片,难以显示“持续”交流
- 未确认法院决定文件,无法证明未被限制
- 协议离婚没有判决书,不知如何说明
7. 비전행정사사무소(Vision Administrative Office)可以协助什么?
协助整理交流材料、核对材料清单,指导申请书填写与提交流程。不代理探视相关的家庭法院程序等诉讼·审判(超出行政士业务范围)。
常见问题
只有探视权也能居留吗?
依手册特别规定,探视权未被限制·排除且与子女有持续交流时,可能成为F-6-2居留许可对象。
什么情况下不予许可?
探视权被限制·排除,或与子女无交流时。
如何证明交流?
以照片等能证明与子女持续交流的材料证明。
协议离婚没有判决书怎么办?
手册说明协议离婚时可省略离婚判决书等。
许可期限是多久?
以F-6-2身份1年范围内。
相关指南
咨询
비전행정사사무소 (Vision Administrative Office)是协助准备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交的行政士事务所。费用因个案而异,咨询时说明。电话 02-363-2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