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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重新申请2026-10-03

F-6结婚签证拒签原因与重新申请——6个月限制、例外情形与补充顺序

F-6结婚签证拒签原因与重新申请——6个月限制、例外情形与补充顺序

在韩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的结婚同居目的签证(F-6)被拒后,原则上须自拒签之日起满6个月后再重新申请。但如有分娩等必须入境韩国的紧急情况,即使未满6个月也可以申请(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3款)。重新申请的关键不在于等待多久,而在于是否真正补足了拒签原因。

要点摘要

  • 驻外使领馆拒签后重新申请:原则上自拒签之日起满6个月后,分娩等紧急情况除外
  • 审查项目列于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1款——交往经过与结婚意愿、收入、韩语能力、居住空间等
  • 在韩国境内申请滞留资格变更或延长被拒时,应先确认通知书上记载的出境期限(自开具之日起14日以内)
  • 重新申请的材料应从拒签原因相关项目开始重新准备,并重新确保材料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以内)

F-6结婚签证按什么标准审查?

为判断婚姻的真实性以及正常婚姻生活的可能性,驻外使领馆馆长可以审查、确认以下要件(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1款)。如果收到了拒签通知,请先找出是下列哪一项出了问题。

审查项目 确认内容
交往经过·结婚意愿 双方如何相识并走到结婚,是否有结婚的意愿
婚姻的成立 婚姻是否依照双方国家的法令有效成立
邀请记录 邀请人在最近5年内是否邀请过其他配偶
收入要求 是否满足法务部长官每年告示的收入要求
信息相互提供 双方是否相互提供了健康状况和犯罪经历信息
韩语能力 外国配偶是否能使用基础水平以上的韩语
居住空间 夫妻是否有可以共同持续居住的正常居住空间
邀请人取得国籍·永久居留的时间 邀请人如因结婚而入籍,或以韩国国民配偶身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是否已满3年
邀请人的犯罪记录 有家庭暴力犯罪、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性犯罪、性暴力·特定暴力犯罪等或虚假婚姻申报记录的,是否已经过法令规定的期间

夫妻之间有所生子女等法务部长官告示的情形,可以免除上述部分要件的审查(同款但书)。

被拒后什么时候可以重新申请?

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3款规定如下。

  • 审查上述要件后未获签证签发许可的,申请人可与配偶重新考虑婚姻真实性等因素,自未获许可之日起满6个月后再次申请签证。
  • 但如有分娩或其他必须入境韩国的紧急情况,即使未满6个月也可以申请。

原样提交相同材料,很可能得到相同的判断。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把这6个月当作准备补充材料的时间,而不是单纯等待的时间。

在韩国境内申请滞留资格变更或延长被拒怎么办?

在韩国境内申请变更为韩国国民配偶(F-6-1)滞留资格或延长滞留期限而未获许可的,程序与驻外使领馆拒签不同。

  • 不予许可时,会以规定表格通知本人,表格上记载自开具之日起不超过14日的出境期限(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3条)。
  • 滞留资格变更被拒时,可以让申请人继续以已获许可的滞留资格滞留,此时可不记载出境期限(同条)。

另外,法务部《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规定,短期签证持有者、非法滞留者、获得以出境为目的的滞留期限延长许可者、一般刑事犯等,原则上不能在韩国境内变更为F-6-1滞留资格,应出境后在驻外使领馆取得签证再入境。如因怀孕、分娩或抚养夫妻所生子女等原因被认定确有必要在境内变更,经审查后可以变更。持短期访问签证入境后试图在境内变更而被拒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重新申请前应补充什么?

按拒签原因的各个项目,依照法务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规定的材料重新准备。

1) 交往经过·婚姻真实性

  • 将证明交往经过和婚姻真实性的材料(交往照片、家人合影、SNS聊天记录等)编辑在A4纸上,控制在5页以内提交。
  • 通过婚姻中介机构相识的,提交婚姻中介业登记证复印件等;经熟人介绍的,提交介绍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再次确认外国配偶填写的结婚背景陈述书与韩国配偶填写的邀请函内容是否一致。

2) 收入要求

如果邀请人过去1年的收入未达到按家庭人数确定的标准金额,请研究财产折算、同一户直系亲属收入补充以及是否属于免除事由。标准金额和计算方法请参阅2026年结婚签证(F-6)收入要求。

3) 韩语能力

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一项也无法提交,则根据驻外使领馆实施的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满足要件。

  • 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1级以上成绩证明
  • 世宗学堂初级(1A+1B)结业证书,或韩国教育院韩语课程2阶段结业证书(120小时以上)
  • 在该国指定的韩语教育机构的结业证明、韩语相关大学(研究生院)学位证书

夫妻之间有子女,或外国配偶曾在与同一配偶的婚姻未中断的情况下以结婚移民(F-6)资格在韩国滞留的,免于提交沟通能力相关材料。

4) 居住空间

  • 自有住房提交登记簿誊本,租赁住房提交登记簿誊本和租赁合同复印件。地址须与居民登记誊本上的地址一致。
  • 住所须为韩国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名义所有或租赁的房屋。第三方名义的,原则上视为不满足要件,但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等按社会通常观念可以认可的除外。
  • 考试院、汽车旅馆、塑料大棚等夫妻难以共同持续居住的地方,不视为正常居住空间(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1款第7项)。

5) 国际婚姻指导项目·材料有效期

  • 属于法务部长官告示对象的,邀请人须附上国际婚姻指导项目结业证,或在邀请函上填写结业编号(施行规则第9条之4第2款)。
  • 除另有规定外,邀请函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等提交材料须为自填写或开具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材料。等待了6个月的,大部分材料都需要重新开具。

可以对拒签决定提出不服吗?

如果考虑不服程序,首先要确认期限。行政审判须在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以内、处分之日起180日以内提出请求(《行政审判法》第27条)。行政士可以协助撰写和提交行政审判请求书,而行政审判代理和行政诉讼属于律师业务。重新申请和提出不服哪一种更合适,取决于拒签原因和时间安排;如果考虑提起诉讼,请咨询律师。

飞展行政事务所可以提供的帮助

  • 对照拒签通知书和此前提交的材料,整理需要补充的项目
  • 撰写邀请函、结婚背景陈述书等提交材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材料,代为提交
  • 整理收入、居住、韩语要件的材料清单并说明开具顺序
  • 境内滞留资格变更或延长被拒时,确认出境期限并说明后续程序

是否许可由驻外使领馆和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决定。行政士无法承诺结果。

常见问题

F-6签证被拒后,6个月内都不能重新申请吗?

原则上须自拒签之日起满6个月后重新申请。但如有分娩或其他必须入境韩国的紧急情况,即使未满6个月也可以申请(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3款)。

6个月的限制也适用于境内滞留资格变更被拒吗?

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3款规定的是驻外使领馆审查结婚同居目的签证签发要件后拒签的情形。境内变更或延长被拒时,依照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3条会给予通知书和出境期限,请先确认通知书的内容。

收到拒签通知后,离出境还有多少时间?

境内滞留资格变更或延长被拒时,通知书上会记载自开具之日起不超过14日的出境期限。仅滞留资格变更被拒的,可以让申请人继续以原滞留资格滞留(施行令第33条)。

持短期访问签证入境后,可以在境内变更为F-6吗?

法务部手册将短期签证持有者原则上列为不能在境内变更的对象,要求出境后在驻外使领馆取得签证。只有因怀孕、分娩或抚养夫妻所生子女等原因被认定确有必要在境内变更时,才可在审查后变更。

重新申请时需要从头提交所有材料吗?

邀请函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等须为自填写或开具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材料,因此6个月后重新申请时,大部分材料都需要重新准备。与拒签原因相关的项目,建议加入补充材料后重新整理。

一项韩语材料都交不出来,会直接被拒吗?

手册说明,如果一项沟通能力材料也无法提交,将根据驻外使领馆实施的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满足要件。夫妻之间有子女等情形可免于提交沟通能力材料。

行政士可以代为办理行政审判或诉讼吗?

行政士可以协助撰写和提交行政审判请求书。行政审判代理和行政诉讼属于律师业务。

官方标准(原文摘要)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1款·第3款(结婚同居目的签证的签发标准等)、第9条之4第2款(国际婚姻指导项目)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3条(不给予滞留资格等时的出境通知)
  • 《行政审判法》第27条(审判请求的期间)、《行政士法》第2条(业务)
  • 法务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2026年9月)结婚移民(F-6)提交材料、《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2026年9月)结婚移民(F-6)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法令和手册可能修订,请在申请前通过HiKorea或管辖驻外使领馆再次确认。

相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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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拒签通知书与此前提交的材料一起查看,可以更准确地找出需要补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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