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与韩国人的婚姻为基础取得国籍,或以国民配偶身份取得永住资格的人,在离婚・丧偶后邀请新的外籍配偶时,驻外使领馆可以审查其取得国籍或永住资格后是否已满3年。此外,无论邀请人是谁,最近5年内是否邀请过其他配偶也是审查事项。两个期间分别计算,因此要先确认各自的日期。
要点摘要
- 结婚同居目的签证的审查事项中同时包含"取得后满3年"和"最近5年内邀请其他配偶的事实"
- 3年事项的对象:在婚姻存续状态下满足国内住所要件而简易入籍的人,以及作为国民或永住资格者的配偶取得永住资格的人
- 5年事项适用于所有邀请人
- 邀请人已取得国籍的,新配偶属于结婚移民(F-6);邀请人为永住资格者的,属于居住(F-2)结婚同居签证,适用相同审查标准
- 夫妻之间有所生子女等情形,部分审查可以免除
1. 3年标准适用于哪些人?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将邀请人通过下列任一方式取得国籍或永住资格后是否已满3年,规定为结婚同居目的签证的审查事项:
- 与韩国配偶在婚姻存续状态下在韩国连续有住所2年以上而简易入籍的人
- 与韩国配偶结婚满3年、且在婚姻存续状态下在韩国连续有住所1年以上而简易入籍的人
- 作为国民或永住资格(F-5)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韩国滞留2年以上而取得永住资格的人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国籍或永住资格的,该事项如何适用需要按个案确认。
2. 最近5年内邀请记录看什么?
看邀请人最近5年内是否邀请过其他配偶。不仅入籍者・永住资格者,原本就是韩国国民的邀请人也适用同一事项。最好通过记录确认邀请前配偶的时间。
3. 新配偶申请哪种签证?
国民的配偶属于结婚移民(F-6)第一项。持有永住(F-5)滞留资格者的配偶属于居住(F-2)第一项。F-2第一项和F-6第一项的结婚同居目的签证都必须有配偶的邀请,上述审查事项对两者同样适用。
4. 有可以免除审查的情形吗?
邀请人与被邀请人之间有所生子女等法务部长官公告的情形,可以免除部分审查事项。哪些事项可以免除,需要同时确认公告和使领馆的说明。
5. 外籍配偶以前曾持F-6在韩滞留的话呢?
过去曾以结婚移民(F-6)资格在韩国滞留的,有材料简化清单,但配偶已变更,或即使是同一配偶但婚姻曾中断的,则不适用。若邀请的外国人曾因与其他韩国人结婚而持F-6滞留,应按一般材料清单准备。
6. 常见问题
- 不是从取得国籍或永住资格之日,而是从结婚日或入境日开始计算3年
- 仅凭记忆判断邀请前配偶的时间,导致5年计算出错
- 本人是永住资格者,却只按结婚移民(F-6)材料标准准备
- 只看外籍配偶过去的F-6滞留记录就适用简化清单
7. 비전행정사사무소(Vision Administrative Office)可以协助什么?
整理取得国籍・永住资格的日期和以往邀请记录,与您一起核对是否属于审查事项,并指导邀请函・身份担保书等签证申请材料的准备。我们不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等家事诉讼或其他审判程序(不属于行政士业务范围)。
常见问题
我因结婚入籍,2年后离婚了。可以马上邀请新配偶吗?
如果是以婚姻存续状态下的国内住所要件简易入籍的,取得国籍后是否已满3年是审查事项。具体判断需要按个案确认。
原本就是韩国国民也适用5年标准吗?
是的。最近5年内是否邀请过其他配偶,是对所有邀请人的审查事项。
永住资格者邀请外籍配偶,是F-6吗?
持有永住(F-5)滞留资格者的配偶属于居住(F-2)第一项。同样是结婚同居目的签证,因此适用相同的审查事项。
有子女的话,3年・5年事项可以免除吗?
夫妻之间有所生子女等已公告的情形,可以免除部分审查。具体是哪些事项需要确认公告。
新配偶以前持F-6在韩国生活过,材料会减少吗?
配偶已变更或婚姻曾中断的,不适用简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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